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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服务协议书

时间:2021-06-08 10:42:57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委托服务协议书四篇

  现如今,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书,协议书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那么写协议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服务协议书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服务协议书四篇

委托服务协议书 篇1

  合同编号:

  来源:法大大

  签署本合同前注意事项

  1. 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3. 本合同以盖有"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正式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为有效合同。

  4. 本合同中涉及的中介服务费必须向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财务交纳(或汇入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中),以收到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正式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正式票据,受托人有权停止履行该合同中任何的责任并对委托人交付的费用不付任何责任。

  5. 本合同中涉及学校申请费、使馆签证费、注册费、学校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学费、押金等,必须由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向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财务或相关学校、领馆等机构交纳,以收到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开具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涉及一切款项转、交、退等责任,受托人概不负责。

  6. 委托人在办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护照、公证、体检、翻译、机票等杂费应向有关办理机构缴纳,如委托受托人代办,款项必须向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财务交纳,并以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代收款票据,受托人对此业务概不负责。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XX编码:

  联系电话 :

  Email:

  委托人代理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XX编码:

  联系电话 :

  Email:

  受托人: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留学;留学层级属 (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预科)。

  第二条 委托人的服务费分两次支付给受托人,分别为一次服务费和二次服务费。本协议签订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收到一次服务费、申请院校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学校申请手续。受托人获得所申请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二次服务费。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及签证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签证申请手续。委托人申请院校的数量及相应的服务费分别如下:(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一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B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两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C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其他费用(以下费用委托人可以自行交纳,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转交):

  a. 校方要求交纳的相关费用(院校申请费、留位保证金、学费、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等):由委托人按申请院校的要求交纳;

  b.使(领)馆签证费:由委托人按递交签证时前往国使(领)馆具体要求交纳;

  c.体检费:由委托人按前往国使(领)馆指定医院的要求交纳。

  d.委托人如委托受托人代办公证,公证费由委托人按公证处的要求交纳;

  e.以及交纳以上费用可能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f.委托人如果委托受托人申请多于3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每增加一所,委托人需另外支付受托人中介服务费,此费用无论学校录取与否,都不退还。具体参见《补充协议》。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 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自费留学咨询服务,介绍拟留学国家教育制度和申请院校的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2.结合委托人条件帮助委托人选择前往国的学校和课程。委托人选择的拟留学国家的院校名称如下:

  学校1. 专业:

  学校2. 专业:

  学校3. 专业:

  委托人获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即视为申请成功。若委托人需要延期录取通知书,双方协商一致后,受托人可为委托人按照拟留学国家院校及使馆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帮助和指导委托人填写各类申请表格;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有关手续。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3.若委托人签证申请被拒签,委托人需要再次办理签证有关手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受托人可协助委托人再次申请赴拟留学国家留学签证的有关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七条 其他

  1.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其所申请的学校及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联系所有相关事务,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指定需与委托人本人联系的情况除外;

  2.若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为委托人安排住宿,接机等服务,受托人可为委托人联系。

  3.如委托人为18岁以下学生,应委托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人为受托人代为联系在拟留学国家的监护人服务;

  4.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若委托人无法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应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一经选择了相关的专业或学校,不应随意改动;如果委托人坚持更换已选定的专业或学校,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委托人负担;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和委托人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地址、单位、收入等发生变化, 须立即通知受托人,以便受托人通知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局;

  第十三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拟留学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院校录取,委托人可凭校方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退还委托人一次服务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的全部义务却被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拒签的,委托人可凭使(领)馆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分别退费:(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B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C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协议,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服务费。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签证后,视为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费。

  第二十条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申请院校、办理签证过程中向所申请院校、驻华使(领)馆或政府部门交纳的费用,由委托人按照相关主体的退费规定向相关主体主张退费。受托人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有关的退费追索,但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退款所需资料(具体包括本合同和交纳服务费单据原件、校方或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拒绝证明、委托人退费申请书)后,7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相关规定退费。委托人可以亲自办理退费手续,也可出具有委托人正式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退款,委托人必需在委托书中详细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委托人的关系以及授予他(她)的权利等。受托人将通过银行汇款或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退款,并解除合同。所需银行汇款手续费由委托人负担。如委托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款要求,即视为委托人放弃。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战争、外交纠纷、签证政策变化等)的影响,导致申请学校及办理签证延误或停止,受托人将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受托人可为委托人顺延办理。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签证政策变化等。

  第二十三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本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影响范围之外的情况不负责,如由中国政府、中国大学、拟前往国大使馆、拟前往国政府、拟前往国院校等机构决定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所签订的表明委托人欲申请的院校、专业等意愿的书面意见,经受托人书面确认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变更。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所称"合同"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协议"是双方补充协议。

  八、 其他

  第二十九条 若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未满18周岁,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国留学属委托人自愿,委托人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本合同没有提及的任何费用,如在此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误学费等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委托人自行负担,与受托人无关;若属于退款情况,则执行上述退款条例,委托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同意的附加条款: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XXXX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章)

  经手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X.com

委托服务协议书 篇2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设计保险招标方案;

  2、按照“保费合规、服务优质”的原则,协助甲方就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条件、后期服务等制定招标细则及评分标准,并负责追踪落实。

  3、协助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服务合同;

  4、根据合同条款,协助甲方用车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及结算事宜,确保财政支出的安全;

  5、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解答车辆使用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6、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争议或需要乙方处理的事件发生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甲方准备相关文件,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全程处理相关事宜;

  7、根据甲方授权全程监督保险公司投保流程、保险价格、服务承诺、理赔服务进程并定时将情况报告甲方;

  8、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三、乙方责任:

  乙方受甲方委托通过招标方案设计、保险政策咨询、保单事后稽查、重大事故现场监督、车辆保险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甲方投保单位和车辆保险费率不高于合同规定,享受的保险服务不低于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合同执行出现的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供建议,以确保甲方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内容如下:

  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完善服务条款的同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争取最低费率;

  2、负责提供甲方及用车单位对保险业务及政策的咨询;

  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险种及中标价格审核保单,如有差错,及时督促保险公司纠正并定时报告甲方;

  4、监督保险公司按照服务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在收到甲方车辆使用单位关于保险服务质量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对保险公司的反应进行监督,督促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查处并做出书面答复。超过3个工作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乙方将协助用车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用车单位的合法权益;

  5、重大事故接到甲方用车单位或保险公司的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对现场查勘、施救及善后事宜的监督,以确保甲方用车单位的合法权益;

  6、督促保险公司定期对甲方车队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在每个月度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负责汇总(投保车辆保费结算情况表)、(投保车辆出险理赔情况表)并报告给甲方。

  8、在每个季度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有保险公司、甲方代表参加的“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分析例会”;并撰写分析报告给甲方。

  9、在第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前的一个月,撰写下一年度保险调整建议书给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负责落实。

  10、为单位提供理赔指导服务,对有理赔争议或估损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赔案,乙方负责全程索赔服务及有关善后事宜;

  11、乙方接受甲方及用车单位的监督,如工作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每次支付违约金XX元:

  (1)未能及时发现保单错误;

  (2)办理相关业务超出上述规定时限;

  (3)用车单位投诉,经确认属实的;

  (4)财政认为的其他工作失误或违约行为。

  12、由于乙方的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责任:

  1、保险合同生效后,负责通知用车单位按合同的约定投保;

  2、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并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3、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4、当需要乙方处理的事件发生时,尽快通知乙方;

  五、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费率、保险方案、理赔数据等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1、告诉给与执行本协议相关的人员;或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告诉给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或

  4、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六、函件:

  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办公地址,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

  七、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从保险人处取得与甲方保险合同有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向甲方收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出本协议委托事项以外的服务,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_________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九、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至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但各单位在有效期内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仍未执行完毕的,乙方需继续提供所有服务,直至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结束。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条款予以补充或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备乙方为甲方安排保险时使用。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_________

委托服务协议书 篇3

  甲方(受委托方):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守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委托“以租代售”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如实填写《房屋登记表》,并出示产权证及身份证,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二、乙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无争议,无纠纷,并已征得共有人(或产权人)同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三、最终成交价由买卖双方自主商定,甲方只提供参考意见。乙方与甲方所介绍的买方达成买卖协议或收取买方定金时,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以租代售”合同规定的一个月租金的服务费,不低于____________元。

  四、乙方也可同时委托他人或自行联系出租或卖房,但不得与甲方介绍的买方以各种借口私下交易;否则,应承担双倍的服务费(乙方与买方一旦可以成交但因乙方原因不能成交,乙方须按规定给付服务费)。

  五、甲方应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物色,筛选,推荐适合买方。带客户到乙方现场看房。如实传递买卖双方的要求,积极周旋,直至买卖成交。

  六、甲方还可以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起草房屋买卖协议、调解纠纷、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七、合同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今后另行签订

  订协议或委托书,本协议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以后签协议为准。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服务协议书 篇4

  招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乙方全称:

  银行帐号:

  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甲方因企业发展需要,招聘企业人才,委托乙方提供相关人才信息。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下面含义: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包括本协议主文、附件及各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的其它相关文件,以及各方对其进行的有效变更。

  候选人: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中《职位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搜索寻访,推荐给甲方的拟录用人选。

  受聘人员:经甲方面试认可,并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上岗的候选人。

  保证期:为中低端人选(经理级别以及经理级别以下)提供4个月保证期,从受聘人员到甲方单位报到之日起4个月(含节、假日);为高端人选(总监级别以及总监级别以上,包括总经理,集团总裁、副总裁,并且职位税前年薪50W以上职位)提供6个月保证期,从受聘人选到甲方报到之日起6个月(含节、假日)。

  第一年支付给受聘人员税前薪酬总额:是指甲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第一年应支付给受聘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业务提成、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甲方为受聘人员代付的离职违约金、风险补偿金、安家费或其他名义支付给受聘人员的报酬和费用的总和。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并将对本协议一方或各方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件和情况。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意外事故。

  第二条 甲方招聘岗位及委托期限

  1、甲方招聘职位人才一人,参考年薪税前,该职位的要求与薪资福利等见附件《职位说明书》。

  2、本合约经双方代表正式签署后方可生效,合约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双方如均有意愿可续签。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如实提供真实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单位有关情况和招聘职位的相关详细信息,填写《企业概况》,指定一名甲方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相关事宜。

  2、填写《职位说明书》,向乙方详细说明所招聘职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任职资格、岗位权限、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承诺该岗位候选人的劳动报酬范围、福利待遇、支付方式与时间以及社会保险。确定未将任何人选排除在搜索范围之外,如对候选人搜寻范围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职位说明书》中予以明确。《职位说明书》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服务期内,甲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第三方提供本岗位人才信息。如甲方同时委托其他第三方提供本岗位人才信息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所付款项不予退还。

  4、认真审核乙方提供的候选人材料,在收到候选人信息之日起的七日内确定是否进行面试,并通知乙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私自与候选人接触或对候选人展开调查。否则乙方有权放弃所有已承诺的义务。

  5、与乙方确定面试人选及面试时间后,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面试、考核、沟通,若甲方还需要乙方跨省份前往陪同面试,甲方需承担乙方一人的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乙方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面试结束后,对有意向的候选人,经乙方同意,可以单独与之保持联系与沟通,并在事后及时向乙方通报沟通情况。

  7、甲方应在面试后七日内确定是否录用候选人,并将面试意见和面试结果告知乙方。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决定时间的,应事先通知乙方。但甲方最迟应在面试后的十五日内做出相关决定。

  8、确定聘用人选后,按国家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复印件存乙方一份用于备案。甲方不得与候选人私下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乙方有权放弃所有已承诺的义务。

  9、甲方不得利用候选人获取候选人原工作单位的保密信息或让候选人违反其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上规定的保密义务;因甲方利用候选人获取原单位保密信息而引起的任何后果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方无关。

  10、在服务期内,如乙方未能向甲方推荐候选人;或者乙方向甲方推荐三位候选人均不符合《职位说明书》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终止通知应以书面方式送达给乙方。

  11、保证期内,及时与乙方沟通受聘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考察甲方实际的经营状况,如发现与甲方自述不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所付款项不予退还。

  2、自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之日起,乙方展开搜寻工作,对候选人进行甄选,对候选人进行家庭与社会背景调查,教育及工作经历调查,技能素质调查。并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拟举荐的候选人的评估报告(每一岗位的候选人评估报告最多不超过三份)。根据甲方反馈意见,乙方负责安排候选人与甲方面谈具体事宜,同时全程提供协助及引导性服务。

  3、乙方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其他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向甲方提供候选人的详尽资料,以备甲方参考。乙方保证候选人评估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

  4、若乙方举荐的候选人不符合甲方要求或甲方不同意对乙方举荐的候选人进行面试的,在服务期内乙方继续举荐新的候选人给甲方。

  5、若乙方举荐的受聘人员在甲方保证期内自行离职,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后备人选。

  6、参与甲方对候选人组织的面试活动。在甲方和候选人之间就薪资福利等问题进行斡旋,配合甲方与候选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

  7、乙方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不向除候选人外的其他第三方透露甲方信息。

  8、应甲方要求,需要乙方陪同候选人到甲方考察或陪同甲方赴异地对候选人进行面试,乙方应予以安排。

  9、乙方推荐的候选人条件若与《职位说明书》中的任职资格有差异,但甲方同意面试并予以录用,视为双方对《职位说明书》的修改。

  第五条 收费标准与付款方式

  1、甲方按照第一年支付给受聘人员税前薪酬总额的25% 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给乙方。

  2、服务费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三日内,甲方为合作的第一个职位根据参考年薪支付总服务费的20%为预付款,预付款额计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预付款在第一个职位人选上岗时可冲抵服务费,第一个职位成功合作后,其他职位将不再收取预付款;

  (2)对于第一次合作职位人选成功上岗,服务费分为三次支付,包括签订合同时候支付的大约总服务费20%的预付款,正式聘用候选人到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0%服务费(指根据候选人实际年薪×25%×70%-预付款),其余30%在保证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期根据职位情况不同而定,如人选在保证期内离职,已收的20%预付款以及上岗后收取的50%服务费,总计70%的服务费款项将不予退款,同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会为已经离职的职位向甲方继续推荐人选,待新上岗的人选通过保证期,再收取余下30%的服务费,如甲方在人选保证期内离职后因为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不再进行该职位的寻访,已收的70%服务费将不予退还;对于第一次成功合作后,服务费分为二次支付,正式聘用人选到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70%服务费,其余30%在保证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期根据职位情况不同而定,如人选在保证期内离职,人选上岗后所支付的70%的服务费不予退款,同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会为已经离职的职位向甲方继续推荐人选,待新上岗的人选通过保证期,再收取余下30%的服务费,如甲方在人选保证期内离职后因为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不再进行该职位的寻访,已收的70%服务费将不予退还;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预付款和服务费须汇入乙方帐号:22020122000008866,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月湖支行

  。因预付款和服务费未汇入乙方指定帐户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款,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预付款退款条件及服务保障:

  (1)如果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推荐候选人,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寻访,乙方将在接到甲方的《终止委托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100%退还已向甲方收取的该职位预付款。如乙方逾期还款,则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若乙方向甲方推荐的人选,由于各方面之原因,均未到甲方上岗的,乙方应继续推荐;如甲方提出终止寻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回该职位已收预付款的50%。如乙方逾期还款,则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本合约签订后,如果因为甲方自身公司架构调整、业务变化等任何原因而导致原委托职位的撤消,甲方提出终止寻访,则预付款不退。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视为乙方已完成本协议规定的服务工作,甲方应当付清全部服务费:

  (1)对于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的相关资料,甲方负有保密的义务。甲方若将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转介给其它第三方并由其它第三方聘用的,视为乙方已完成服务工作。

  (2)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4款规定之情况,甲方应于聘用前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在聘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部服务费;逾期按违约处理。如甲方拒绝提供或隐瞒支付给该候选人第一年税前薪酬总额,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人民币二十万元作为服务费和违约损失。

  (3)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甲方面试后因某种原因不能长期或专职聘用该候选人,而委托该候选人担任兼职或其它短期服务,同样视为乙方已完成服务工作。

  (4)服务期内,甲方又委托本协议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成功招聘本协议约定的职位的,视为乙方完成本协议规定的服务工作。

  (5)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鼓动、引诱、劝说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绕开乙方私下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的,视为乙方已完成服务工作。

  6、应甲方邀请,候选人到甲方考察,或乙方陪同甲方赴异地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候选人往返交通、餐饮、食宿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考察和面试时直接予以支付。

  第六条 保证期

  1、对于甲方聘用的人选,乙方提供有条件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如发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推荐第二位候选人,保证期重新计算。此项服务的提供,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甲方已根据本协议条款付清70%服务费;

  (2)聘用的终止非因甲方未遵守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条件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受聘人员辞职的;

  (3)甲方在受聘人员解除、终止聘用起三日内已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提供协议规定之服务。

  2、保证期内,乙方责任如下:

  (1)甲方认为该受聘人员的工作无法适应《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岗位要求,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继续向甲方提供其他候选人。

  (2)若乙方推荐的人选在保证期内不合格或自行离职,甲方须在该人选离职当日以书面并盖章之方式通知给乙方,若甲方未在该人选保证期内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视该人选已经通过试用保证期。

  3、保证期内,甲方认为受聘人员不适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受聘任岗位工作但又不予辞退的,乙方不再为其免费推荐其他候选人,保证期满视为受聘人员合适。

  4、甲方认为受聘人员不适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受聘岗位工作的,经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将候选人调换其他岗位的,乙方不再为其免费推荐其他候选人,两个月期满视为合适。

  5、保证期届满后,甲方与受聘人员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聘用合同,乙方均不再无偿向甲方就该岗位提供其他候选人。

  第七条 保护性条款

  1、乙方承诺:

  (1)如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被甲方正式录用,在候选人受聘于甲方期间,不主动到甲方单位猎取任何在职人员。(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终止的除外)

  (2)乙方推荐给甲方的候选人,乙方不再推荐给其他第三方,但面试后十五日内甲方未有聘用决定的除外。

  (3)甲方如决定录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乙方保证在候选人前往甲方报到之时,候选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2、受聘人员在甲方任职期间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及所产生的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3、因甲方与乙方推荐的受聘人员之间就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所产生的争议,乙方保持中立态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无论本协议是否解除、终止或履行完毕,甲方在三年内(从乙方提供候选人个人材料之日起计)录用乙方曾推荐过的候选人的(包括任何职务),视为乙方推荐成功,甲方应于被录用人到位前通知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八条 保密

  1、为保护候选人的职业安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候选人材料可隐去真实姓名、最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敏感内容。在与候选人达成意向前甲方不得索取此类信息。

  2、为避免给乙方的搜寻工作造成障碍及影响其它业务,甲方应对乙方公司名称和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

  3、未经双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和本协议的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就本协议和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到中国境内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

  1、《职位说明书》和《企业概况》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补充如下: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

  4、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5、签约地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 人 代 表: 法 人 代 表:

  甲方签约代表: 乙方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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