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

时间:2021-03-25 08:03:38 社会实践 我要投稿

【精品】社会实践集锦五篇

社会实践 篇1

  社会实践报告简介

  在过年回家的时候为了响应弘德书院团支部的号召,我参加了为期一周的交通协管员的实践。我体会了很多,也感受不浅,但最终我的到了一份难忘的经历。

  能参加协管员的时候,我就激动的睡不着觉了,第一天一大早我就起来了,整理好衣服穿上配发的协管服,就在交警叔叔旁边帮忙指挥交通了,不做不知道,一做这个协管员,我发现了好多不文明的现象,向什么乱闯红路灯什么的还是轻的 还有自行车和小轿车抢道的。我一个个耐心的劝导行人要走斑马线,不能乱闯红绿灯,有的人还不听,依然我行我素,不管不顾他人差异的眼光,还是在闯红绿灯,翻越栏杆,但是这些人还是少数的,大部分的人都是相当遵守交通规则的,尤其是一些小朋友。他们都按照红绿灯的指示来过斑马线,我就在夸他们, 他们却说;叔叔我们都应该这样做,我很开心。又接着去指挥大家不要乱穿马路了 。

  经过一周的实践,我知道了闯红灯现象只是个别人的作为,很多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的。也知道了交警的辛苦,天天都是这么的累,但是却一点怨言都没有,我很佩服他们,我以后不做交通协管员也要劝解大家的。从这里我也知道了很多社会的知识,了解社会。努力为社会的进步和谐进出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社会实践 篇2

  7月5日上午,我们拜访了xx老师。打电话联系时,听得x老师声音浑厚,中气十足,我们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时,他已经在小区门口迎接我们了。天气不错,我们便到玉渊潭公园找个树荫坐下来,开始了我们的访谈。x老师开朗健谈又朴实和善,此次访谈我们受益良多。

  一、学医、从医经历

  xx老师1948年出生于北京的中医世家,从小看着爷爷行医长大,听着爷爷与北京的老中医一起交流。5岁左右时就背诵汤头歌、药性赋,8岁左右学《医学三字经》,12岁左右就敢为伙伴们扎针灸,伙伴们也愿意,并且治得很好。

  1969年知青上山下乡,x老师被分到云南。他待人热心,经常用自己学过的针灸、推拿等方法为周围的人治病,结果因为疗效好,附近的人就都来找他治病。由于病人众多,病因很多,有些病自己也没有见过,他就翻看从北京带来的医书,一边分析医理,一边临床实践,医术大进,还自创了小儿推拿治疗小儿夜啼症、清凉油涂抹肚脐治疗腹痛腹泻等方法。

  XX年成为马来西亚某慈善基金会医药顾问,在马来西亚为当地人民治愈地中海贫血症,癌症,癫痫,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x老师本职工作乃是测绘工程师,目前在地铁九号线做监理工作。中医是业余爱好,同时也是继承祖父事业。目前,x老师每周在北京学知园的“长祯国术馆”坐诊并做中医讲座。

  二、部分案例

  (1)美尼尔氏综合症。x老师在马来西亚时,遇到某官员得了“美尼尔氏综合症”。这是一种疑难症,主要症状是眩晕,感到周围物品摇晃,甚至倒置,甚者觉得天旋地转。一般认为这是耳中庭积水影响到平衡骨造成的。这位官员去了四个国家都没有治好,结果,x老师用中医“振阳利水”原理,采用按摩手法,很轻松就治愈了。

  (2)地中海贫血症。该病为西医三大血液病之一(另两个是:白血病和再障贫血),在当地很多,据说在中国南方各省也有不少。此病是遗传性疾病,是所谓的“不治之症”。西医称,只有换骨髓一法,但是由于费用高,并且配型不容易,故很少有人得到治疗,病重时只能定期补血以维持生命。而x老师却运用中医思维方法,认为是其母亲怀孕时中暑,母子同病,生小孩后母亲的病好了,而小孩的病深入骨髓。于是他用中医治疗“骨痨”的秦九鳖甲汤加减变化,成功治愈两例地中海贫血症患者。

  (3)治愈“非典”。XX年,非典肆虐,他的一位朋友在人民医院感染了“非典”。他到朋友家帮忙治疗,开了两副药,其中用了两斤石膏,结果病人痊愈,也没有后遗症,一切正常。而当时很多用西医治疗的病人,虽然在激素作用下保住了生命,但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股骨头坏死,下半身骨头像玻璃一样的脆弱,很多人落得终身残废。

  三、从医特点

  我们问老师擅长治疗哪些疾病,x老师说,中医不能够分科,好的中医应当什么病都能治。他说,当年在农村当知青,病人来了你必须治,不能眼看着病人受苦啊!没见过的病就临时翻书、研究、探索。中医的理论已经相当完备,所有疾病,中医经典中都有治疗之法。找到病因病机,治疗也不是难事。

  x老师治病的特点是活学活用。在传统中医的基础上,发挥个人的理解和特长,善于治疗各种疑难杂症。他治愈的很多病人,都是医院治不好,没有别的办法而找到他的。

  他说疑难病症,一般在他这里,只要几副药,或者几次到几十次针灸就好了,急病就要几分钟见效。而且中医治疗不仅见效快,而且花费低,他说,他敢和西医打擂台,用中医治疗,效果比西医好,而且一般花费不超过西医的1%。不管什么病,总花费不会超过3000元。那些得了白血病什么的,花个几十万还治不好,这根本不必要。

  四、对中医和学中医的看法

  x老师给我们讲了中医几千年发展的历史,他说,中医的“源流”,“源”为民间医生、经验技术,“流”为《内经》及各家理论。中医首先是一门技术,治病救人的技术,它依赖于实践经验。技术与科学是不同的,技术知其然而不必知其所以然。经验的积累、技术的需要,便带动理论总结、文化的产生,《黄帝内经》便是夏商周几千年医疗经验的总结。

  学中医,和学中国其他传统文化一样,往往要求“熟记”加“活用”。例如,先熟读甚至背诵《医学三字经》、《汤头歌诀》乃至《黄帝内经》、《伤寒论》等经典,记住常见药性、常见病的治法。一开始可能不懂,但是在实践中一点点得到验证后,对这些经典的理解会越来越深,达到一定程度后便可活学活用。x老师自己发明创造的很多独特而简捷的治病方法,都是经典活用的结果。学中医必须重视技术,先学技术,然后体会、感悟其中的道理,这样医术、医理通晓了便可活学活用。

社会实践 篇3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XX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

  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XX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

  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社会实践 篇4

  1个月的实践结束了,我在这一个月的实践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非浅。现在我就对这一个月的实践做一个工作小结。

  首先介绍一下我的实践单位:xx电脑城。xx电脑城位于xx商业中心:紧邻xx商场、xx百货大楼、钟楼商厦、五金城、女人世界、大慈阁商区等,客流量大,商业气氛浓郁,是经商者的黄金之地。xx电脑城与居民小区层层相拥,随着xx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市民的居住条件也迅速得以提高,以xx电脑为中心的双彩小区,永北小区、裕华小区、中华小区、民族小区、金昌小区、帅府小区、北唐、南唐小区等,住宅条件提高优势必带动电脑及其它高档电子产品的消费潮。

  xx电脑城与居民小区层层相拥,随着xx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市民的居住条件也迅速得以提高,以xx电脑为中心的双彩小区,永北小区、裕华小区、中华小区、民族小区、金昌小区、帅府小区、北唐、南唐小区等,住宅条件提高优势必带动电脑及其它高档电子产品的消费潮。xxx电脑与河北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金融专科学校、xx师范、邮电学校等多个大专院校遥相呼应,与xx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及十七中xx重点学校毗邻,更加使xx电脑城增添了一分活力,获得一份激情和动力。身处xxx电脑城更加使你感受到的是一份悠远的古文化氛围,邻近的直隶总督署、古莲花池、大慈阁钟楼、红二师、淮军公所等,厚重的古城文化景点越发使人们感到科技的进步所带给大家生活的日新月异,促使人们加快追求高科技、新事物的脚步。

  自9月20号开始,公司安排我进行了四个阶段的实践。第一阶段为搬运,其实这一阶段没有什么技术性。完全是做劳力。把各种产品都归类放入库房。比如mp3放在一块,而各类品牌又放在一块,纽曼货最多,出货也最快。有些品牌由于知名度不高,所以凭借价格优势也很难突破销量的增长。也有些比较知名的品牌由于质量的缘故销量不断下降,比如清华紫光。同时也有一些新拼牌进入。这样由销量的变化,公司的销售部门不断打出清单来调整品牌的进货数量。

  干了几天搬运工后公司安排了我第二阶段的实践。当然在这期间我也认识不少品牌的电子产品以及它们的产地和运货渠道。我的第二阶段实践是对mp3有关知识的培训。主要熟悉其主要功能及各品牌及其型号的独特功能也即优势。由于喜欢数码产品,主要功能熟悉的很快但其特种功能却费了一番尽,比如ipod的品质非常好,而纽曼有些型号收音机功能,清华紫光的有些机型具有双空间功能(一半具有隐蔽性)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些时候感觉有些不舒服,有些机子质量很差功能也不具备,但负责人却不让把实际情况告诉消费者,所以这一过程学的比较慢。

  经历了第二阶段的培训后,我进入了实训阶段。第三阶段负责人安排我到门口促销mp3,“苹果”新品牌,因为“ipod”不具“苹果”这样的中文商标。当顾客走过发现“苹果”mp3及其非常“优惠”的价格和打出的促销的字样时。会非常惊喜驻足欣赏。并且不停的问我为什么这样便宜时,我只好吞吐的说这是两个品牌。脸上表情变化的迅速,我知道这单“生意”又要黄了。心情的失落感但愿不要影响了他们逛里面的商场。

  几天的促销活动过后我也转回了里面去站柜台——“小丫”。这是我实践的第四个阶段。主卖“纽曼”和“清华紫光”两个品牌,纽曼是个很好的品牌,卖的也快,很少有顾客回来找“麻烦”,但“紫光”的却麻烦不断,十个就有九个有问题,有些换了好几次都有问题,而每次都会是一个“身”和“心”的考验,卖主让找售后售后又推回来,而每次都是一场口水战。有些顾客强硬,会比较容易的换个新的(当然在保质期内)。有些却没那么幸运了,折腾了好几次都没结果。其实我们这些销售人员也很苦恼,有一次和我一起站柜台的大姐对一学生说:“以后打死你都不要买清华紫光的”。最后没办法买了四天的mp3回去返场了。

  其实在这期间我也去了xx的售后,确实不怎么样连个牌子都没有,在劝业市场西门二搂的一个角落里,几台旧电脑和三个人。说句实话确实不敢恭维(当然我没有资格说,但确实看不出有太多职业精神)。

  在为期1个月的实践里,我象一个真正的员工一样拥有自己的工作卡,感觉自己已经不是一个学生了,每天7点起床,然后象个真正的上班族一样上班。实践过程中遵守该厂的各项制度,虚心向有经验的同事学习,一个月的实践使我懂得了很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对xx电脑城也有了更深的了解,通过了解也发现了该公司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受市场影响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努力不够,产品质量不够稳定,使销售工作陷入被动,直接影响工公司的较好运转。

  (2)销售业务工作管理还不够完善,领导比较多,有时不知道该听谁的,比较乱。

  (3)市场信息反馈较慢,对发展新客户的工作作得不够细。

  (4)售后服务太差,有时候会出现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缺乏有利的监管。

  实践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他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实践是我们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在实践中的一次尝试。我想,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建立自身的十年发展计划已迫在眉睫,不是吗?

  最后衷心感谢xx电脑城给我提供实践机会!

社会实践 篇5

  我可能是班上第一个去参加社会实践的,毕竟作为一个初中生很少有人有这样的觉悟,一般在这个年纪,估计都把假期当成非常难得的玩乐休息时间,很少有人会想着趁着假期学做点什么对自己有益的实践活动,可能也就我一个人吧。不过这次实践真的让我对这个世界的看法都不一样了,我的思维方式也是稍无声息的发生了变化,看似并没有给我带来表面上的大变化,其实这次社会实践潜移默化的影响了我。

  这个寒假,我成为了一个“小老板”,原本我的姐姐在xx这条人流量特别的好的街上开了一家奶茶店,假期的时候,我姐姐跟我说,想要开展副业,去买有关新年的东西,东西她都进好了,一些红包、对联、喜字墙纸、红灯笼等等,但是靠着她一个人绝对是管理不了两处的售卖,所以就像想叫上我这个帮手,我一开始是拒绝的,不过她说净盈利额分给我一半,这让我瞬间就心动了,于是我就开始了我累积一周时间的社会实践。

  第一天我的成绩并不好,鲜有人愿意上来询问,都只是看一眼便擦肩而过,这样的情况的确是对我特别的打击,但是我并没有就此放弃,反而我觉得我肯定不能就此止步,我开始有了自己的计划:

  1、我去了解了附近同行的价格,对自己店里的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不能在价格上输给别人。

  2、我开始准备道具,我把对联、灯笼等每个规格我都摆出来,挂好了,这样就可以让顾客第一时间知道我们这里是买这些东西的,最主要的是更直观让他们知道我们这里有没有他想要的大小比例。

  3、不再坐以待毙,我开始主动揽客,路过的人我都会礼貌的说了一句“来看一下吧,我们这里买的东西都是货真价值的,绝对不会比地方的差,价格也是童叟无欺的”。

  4、服务的态度开始转变,一开始我真的就是面无表情的在忙,现在我基本上会在他们进行选购的跟他们唠嗑,让他们下意识的在店里多留一下,继续选购。

  这一系类的转变之下,效果还是很见效的,明显的可以感觉到店里的人流量涨了起来。营业额也是蹭蹭的往上涨,本来是预计十天才能卖完的东西,在第七天就卖完了,可能没我姐姐也没想到我居然能表现这么好,我也是迎来了我人生当中的第一笔收入,这让我对工作开始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轮廓,我想着对我回到学校后的生活肯定是有益处的,对我以后到社会上工作,更是会有意想不到的作用。

  这次实践让我全面的了解了自己,原来我可以做到这么多的东西,如果我没有答应我姐,可能我就没办法去知道自己努力起来的样子,这都是我这次在实践当中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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