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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

时间:2024-02-17 09:36:55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通用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通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通用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通用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xxx〕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xx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为树立民办学校诚信办学的社会声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有关信息。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通用2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xx〕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xx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二)办学条件

  1、领导和机构配备情况;

  2、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

  3、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三)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

  1、教学组织机构、教学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和辅导员配备情况;

  3、学校规划和工作计划、广告和简章的刊播及备案、安全和卫生管理情况;

  4、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教师业务管理情况;

  5、核定的许可事项变动及办理审批、备案情况。

  (四)财产与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

  2、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审批备案情况;

  3、办学资金到位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4、教师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质量与效益

  1、毕(结)业生合格率、资格证书取证率;

  2、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情况;

  3、办学积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4、校容校貌情况。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民办学校自查自评,形成的年检上报材料经本校督导专员审查后,于3月2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民管办;

  (二)省教育厅审查年检材料,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三)省教育厅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期间,省教育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提交报告一式三份,自查评分表一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信息披露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纸质一式三份,下载《20xx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四)财务会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

  (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七)《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可从教育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检查组成员和本校督导专员按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确定年检结论。评分表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本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或者现有净资产低于省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九)未按照规定招生简章广告的;

  (十)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一)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资产未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四)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年检结束,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年检结论和《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在教育网和职业与成人教育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