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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广告自查报告

时间:2023-11-23 07:28:36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银行业金融广告自查报告范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业金融广告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业金融广告自查报告范文

银行业金融广告自查报告范文1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不断提高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实现电子银行业务制度化、规范化,依据《xx银行关于开展业务全面自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我行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报告如下:

  一、业务层面

  (一)是否建立了安全保障、检查监督、人员管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和风险识别、预警、评估、监测、控制机制。是否建立了能够完整涵盖业务的全过程和各风险点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各业务环节是否具备有效的控制手段,控制环节的设置是否合理,控制职能的划分是否清楚。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职责之间能否相互监督和制约。是否根据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已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自查说明: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业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建立了健全的岗位责任制。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借记卡)系统事件、事故报告制度(试行)》、《xx银行电子银行部岗位计划》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经营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各部门和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分工不清、缺乏制约等问题。

  自查说明:制定了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说明,并列明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罚措施。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一章违规责任;《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管理体系及岗位职责、第八章自助设备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三)在客户申请某项电子银行业务品种时,是否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是否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自查说明:银行卡客户申请书背面印有龙祥卡章程,对龙祥卡的申领条件、使用、挂失、销户、计息与收费、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的公开,对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说明。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祥卡章程》

  二、运营管理层面

  银行是否建立了全面、综合、系统的电子银行业务授权管理、会计核算、账务核对等管理制度,是否及时核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全部账务,会计数据与统计数据是否相符一致。

  自查说明:我行已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授权管理、会计核算、账务核对管理制度,及时核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账务,使会计数据与统计数据相符。相关材料:运营管理部有关授权管理的管理制度;《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六章银行卡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第七章ATM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第九章账务核对”;中国银联差错处理平台;xx银行监管报送系统。

  三、科技信息层面

  (一)银行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根据需要设定转账限额。是否设定电子银行业务密码试输次数、试输时间的限制。

  自查说明:银行卡客户申请书背面印有龙祥卡章程,章程中列明了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并规定了持卡人在境内ATM上使用龙祥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持卡人可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使用龙祥卡转账时,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含)人民币;持卡人将密码连续错误输入6次时,系统将自动锁定其账户,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进行解锁或密码挂失。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祥卡章程》第三章使用第七章权利义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银行卡特殊业务处理。

  (二)是否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是否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电子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是否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电子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

  自查说明:我行制定了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要求:

  1、自助设备安装要符合公安部门金融安全防范标准以及设备物理安装标准的要求,无风险隐患;设备及场所的装修要符合总行统一要求,有完善的防晒、防雨和隐形监控等设施,标识醒目,方便客户全天候的操作需求。

  2、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和复核员须经过操作培训方能上岗,网点更换自助设备管理员和复核员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电子银行部备案。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七章风险控制。

  (三)银行是否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是否具有预警止付功能。是否将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

  (四)银行是否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是否建立电子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及时向银行监管部门

  报告电子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是否接受银行监管部门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自查说明:20xx年12月27日上午8:30在总行九楼会议室举行。

  四、发展战略层面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确立了与自身相适应的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

  自查说明:我行已初步确立了发展战略和安全策略,拟定了《濮阳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濮阳银行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安全策略》。

  五、内控稽核层面

  银行内审部门是否配备专门的电子银行业务审计力量。是否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内部审计的范围是否全面,效果是否良好。

  自查说明:银行卡、自助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属20xx年以来新开办的业务品种,我行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定期审计,使内部审计的范围全面。

  六、其他

  (一)营业网点的制度建设、营业网点管理规定

  自查说明: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二)新开办的业务品种、是否事先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在新业务和新产品推出之前,是否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评估和控制。

  自查说明:事先制定了风险防范措施,对潜在的风险进行了计量、评估和控制。相关材料:《xx银行银行卡可行性报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借记卡)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和处臵策略(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风险控制。

银行业金融广告自查报告范文2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开展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行立刻召开相关会议组织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对我支行所有存量账户及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自查时间范围内我支行共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63户,其中,基本账户20个、一般账户35个、专用账户5个、临时账户3个,共计销户34户。自20xx年1月1日至今,我行共受理银行承兑汇票217笔,共计2145万元。转账支票售出22000张,现金支票5500张。

  对私方面,自20xx年1月1日至今,共计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合计20xx户。

  二、具体情况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资料完整。

  3、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经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以及机构信用代码正。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无收购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2、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审查其授权书,与其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对一致,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或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有合法依据。

  4、严格一般存款户取现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均设置为不可取现,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5、及时准确向账户系统报备信息。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6、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1、严密审核、受理支票业务,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及退票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我行结算收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均参照总、分行相关收费标准。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对资料严格审查,对票据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

  (四)支付系统自查情况

  1、大额往账业务均由主管在行内系统授权后及时在人行前置机上授权,处理时间控制在五分钟之内。

  2、及时接收当日他行来账业务及查询业务,查询业务当日进行回复。

  3、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均进行及时回执,无借记业务包处于“已超期”的现象。

  (五)银行卡业务

  1、发卡业务。发卡业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严格审核开户资料。

  2、交易监测与使用管理情况。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

  3、受理市场特约商户没有办理,正在积极推广。

  4、终端机具管理严格,未出现不良情况。

  5、收单服务外包机构管理发面,每天在报表中查询和打印前一个工作日的收单业务,及时整理入账。

  6、受理市场秩序维护情况良好。

  (六)支付信息报送情况

  支行在支付业务业务报表方面能够做到及时准确,信息分析报告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

  三、今后工作方向

  通过本次自查,使我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今后支行将继续努力,持续贯彻落实人行文件要求,将支付结算类管理工作做好。

银行业金融广告自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同业竞争秩序和良好的发展氛围,维护银行业社会形象,共同提高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的规定,经淄博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协商同意,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国家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银行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遵循同业自律公约,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杜绝以不当手段谋取部门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维护合理有序的金融环境。不得以诋毁、毁誉他行声誉、泄露他行商业秘密、变相或擅自修改行业标准等不当手段发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依据法人和分支机构的各自要求,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自身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拨备和增加股本,建立长效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五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增强从业人员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力,切实解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引导干部员工合规操作、依法经营。实施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支取现金。

  (一)不得擅自减免验资、开户、购买凭证、结算密码器等开户环节的费用;定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核对,做到二者相符;

  (二)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

  (三)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

  (四)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和办理现金票据,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

  (五)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

  (六)积极开展反的洗钱工作,做好大额交易风险监控,及时向当地人行上报相关的报表资料。 第七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制度规定,不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方式吸收存款;

  (三)不得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四)不得以调整存款结构为由强制客户将对公存款转为个人存款,依法遵守为客户存款保密的义务,不为企业藏匿存款、躲避司法执行提供方便;

  (五)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机制,废止各种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营销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将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的奖惩依据;

  第八条严格执行银监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

  (一)不得以向经办人和持卡人支付费用、馈赠礼品等不当手段争取客户资源;

  (二)不得与特约商户签订违反行业标准的受理合约,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商户擅自安装POS机和减免手续费;

  (三)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和单位安装POS机、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四)客户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使用银行卡和存折,银行不得以无折为由争发银行卡;

  (五)规范特约商户管理,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淘汰违规商户,防范打击恶意、变相从事银行卡违规  第九条开展理财业务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办法、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合理设计和推荐理财产品,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违规承诺固定收益、保本收益、高额收益等不当宣传。理财协议书应有客户本人阅读后亲签,不得他人代签。不得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为争夺客户资源推出理财产品,不得挪用理财资金等。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规范保险等代理业务市场,严格执行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则,不得违规开办保险代理业务,严谨未取得代理保险上岗证书的代理保险人员在大厅协助银行理财人员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对保险产品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诱导、欺骗客户投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进驻营业厅。

  第十一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做到合理、有序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准确、及时录入贷款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担保等客户信息。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不得向银行业协会已经公布的“黑名单”客户增加贷款额度。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不得超出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

  (四)不得在贷款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违规返点、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等;

  (五)不得以降低贷款条件方式挣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

  (六)客户可以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为基本账户开户行,银行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强制客户转移基本账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和约定之外的控制存款支付;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七)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能收取的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八)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以办理存款保证金为授信条件,强制企业办理票据业务;严禁将贷款转移为票据保证金。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会员单位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结算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量减少核算环节,合理配置人员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二)票据交换、电子汇兑、票据解付等跨行业务,依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不得采取恶意退回、故意压票等拒绝和拖延支付行为;

  (三)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措施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四)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五)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2 第十四条开展中间业务应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加强同业之间沟通,按规定收费,杜绝恶性竞争。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五)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发挥协会自身优势,建立多层面、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平台,实行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促进同业之间相互借鉴、相互交流,达到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在协作中实现共赢的目的。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在银团贷款、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共同防范业务风险,提高自身经营效益。

  第十六条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经营原则,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不计成本或采取违规、越权方式挣揽客户;

  (七)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十九条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对外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要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做到依法缴纳各种税收,不偷税、不漏税,不违反财务成本管理制度。

  (二)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如实宣传产品功能,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点及化解措施,辅导客户掌握使用技巧、使用要领;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不得以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方式进行不当竞争;

  (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条加强服务工作,完善培训、考核、检查通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为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共同维护银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专线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以部门为单位的整体性“跳槽”接收方应予以拒绝,(一)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尚未与原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调出单位审查尚未结案的;

  3 3.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4.组织参与重大、重点科研等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可能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5.按有关规定需要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6.机要岗位工作人员或曾从事机要工作按规定未过脱密期的,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侵犯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

  7.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受到除名或辞退处理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

  8.因个人辞职或自动离职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二)除不得流动的人员之外,对其他可流动人员,会员单位不得以无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

  (三)发现会员单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动约定行为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遵循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行为公约、行业准则等规章规则制度,奉行合规优先、主动合规、全员合规的合规理念,将依法管理、合规管理贯穿于各个业务、各个环节。加强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教育,秉持勤奋认真、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抓起,从细节抓起,抓好员工失范行为排查,杜绝发生各类大案要案。防范和打击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会下设自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

  协会自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服务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管理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或举报,对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规范的行为和投诉,一经核实确认,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对协会处罚决定,包括提醒、警告、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的,有权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进行复议,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做好监管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三十条协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在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会刊、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全体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

银行业金融广告自查报告范文4

  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或未按时缴纳营业税。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现行银行的债券投资一般由总行集中操作,分为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两类,其投资收入包括买卖损益和利息收入两部分。目前银行大多仅就人民币债券买卖损益的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人民币债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币债券的买卖损益与利息收入均未缴纳营业税。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银行总行在境内利用总行资金进行外币债券投资,对其买卖债券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非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未持有到期债券业务投资收益,买卖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也应该按税法规定纳税。

  2.是否将一般贷款业务混为转贷业务核算,差额缴纳营业税,少计计税营业额,或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

  3.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有无按减除手续费后的差额计税的问题。

  4.贴现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有无未缴税、减除转贴现收入缴税、转贴现支出冲减票据贴现收入、转贴现支出冲减递延收益、贴现利息收入递延入账、以及票据转贴现返利等未按规定缴税问题。

  5.中间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未缴税,或有的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冲减回扣、返佣支出后计手续费收入缴税的'问题。

  6.是否存在将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冲减支付银联费用或pos机租金后缴税的问题。

  7.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或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8.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冲减业务费用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收入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10.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11.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将非同业利息收入记入同业利息收入问题。

  12.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少计营业额问题。

  13.是否存在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14.是否存在以银行工会的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15.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

  16.是否存在分行从总行取得的各项税前分成收入计入内部往来未缴营业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

  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

  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

  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银行业金融广告自查报告范文5

  20xx年10月2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40家会员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共同签署了《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这是自20xx年5月10成立以来,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盛会,它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在加强维权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署是中国银行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在加强自身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表明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和决心。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对于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文明服务,推动中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当前,中国经济金融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金融市场前景继续看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即将结束,有许多新的挑战和风险值得关注。

  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银行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提高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对于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防范金融更显,促进银行也健康运行和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目前我行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对此,我行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我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员工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不仅对员工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更要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的员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培育全行员工“照章办事”的动力,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自我监管效率。

  在我行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全体员工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工作的效率,促进我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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