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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自查报告

时间:2021-08-02 09:06:02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集中采购自查报告

  忙碌而又充实的工作在时间的催促下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为此一定要做好总结,写好自查报告喔。那么一般自查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中采购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集中采购自查报告

  集中采购自查报告1

我院自今年以来,药品采购在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医院要求进行合理采购使用,根据《20xx年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我院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对药品采购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对查找出的问题,做到了即知即改,为做好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础,现将工作情况自查汇报如下:

  一、药品采购基本情况

  严格执行药品“阳光采购”制度,我院除麻药品和中药饮片外所有药品都经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绝不私下采购。在分管领导和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合理制定采购计划,由专人负责网上采购。

  二、药品采购、配送、验收入库及货款支付款等情况

  1、网上采购情况。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无不执行网上采购的现象;绝对不存在弄虚作假、擅自用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现象。

  2、配备使用情况。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积极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学习培训工作,切实做到安全合理的使用基本药物。

  3、供应配送情况。药品配送及时迅速,有部分药品存在断货缺货现象。

  4、价格执行情况。严格按照规定价格采购药品;坚决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无加价销售现象。

  5、验收入库及货款结算情况。药品采购工作人员在接收到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后,能做到及时验收并在平台上签收。在完成基本药物采购交易后,我院积极配合财务部门,认真核算基本药物采购数额并及时上缴货款。上缴货款后,网上手续做到及时完备。

  三、存在的问题

  1、配送药品不全,需要的少部分药品不能及时配送。

  2、网上采购点击药品时供货公司不能及时确认,及时配送,导致缺药的情况出现。

  四、整改措施

  加强与药品供应商的沟通,督促其及时确认,及时配送,有部分药品缺货不能及时配送的,另选择药品齐全的供应商进行配送。

  在此次自查行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院将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业务学习及自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网上采购工作的各项细则,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方便的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集中采购自查报告2

  我院自今年以来,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在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医院要求进行合理采购使用,尤其是4月份以来根据网上采购通报情况,我院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对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对查找的问题,做到了即知即改,为做好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础,现将1-9月份工作情况自查汇报如下:

  一、基本药物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为促进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我院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根据我院《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实行经药械科审核确认,主管院长审批后从武威市内定点医药公司进行网上点配。网上不能点配的基药、非基药按网上招标价由武威市内定点医药公司按要求配送,各公司所配送的药品均严格分类执行国家发改委最高限价、省非基药采购网平台价格和省基药采购网平台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顺序加价,西药xxx%,中药饮片xxx%使用。今年以来,武威市6家医药公司基本上保障了我院的药品供应,综合配送率在xx%以上,截止20xx年9月30日,医院共采购药品总金额xxxx万元,其中基药xxx万元,采购基药品种xxx种。网上采购药品总金额xxx万,采购基药品种198种,基药使用率为xx%。

  二、网上采购供应配送情况

  国药控股武威公司配送率为xx%,武威市医药公司配送率为xx%,武威天和医药公司配送率为xx%,武威神洲医药公司配送率为xx%,民勤健民医药公司配送率为xx%,由于配送公司的网上基药数量有限,有时会出现点配后,配送公司无法送货或送给的数量与点配的数量不一致等断货缺货现象,给临床应用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影响到网上点配使用率。所以配送公司有的品种就从网上点配,为了不影响临床用药,不能网上点配药品执行网上采购价格,由公司往下配送。

  三、药品签收和验收入库及货款结算情况

  药品采购工作人员在接收到配送公司配送的药品后,能做到及时验收并进行网上确认。库房保管按计划验收入库、审核到账,在完成基本药物采购交易后积极做好账务,按时报送县药采中心。总之,我院在市县两级药采办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医改的政策方针,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相关文件精神。始终做到按程序规范采购药品,确保了医院医疗用药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合理使用药品的情况

  根据我院669个品规《基本药物用药目录》,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基本药物,严格执行“四个排队”、“八个排队”和处方点评制度,每月对用药情况进行全院通报,督促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药占比有所下降,促进了医院临床合理用药。购进使用中药饮片xx万元,品种数达到xxx种。购进中成药xxxx万元,品种数xxx种。

  五、高值耗材采购使用情况:

  药械科负责医院的高值耗材的正常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等工作,高值耗材使用主要是手术室、骨科、眼科等科室,有主任医师1名,副主任医师4名,主治医师5名和医师6名。具相应的医疗设施设备和医疗技术,有植入性材料的管理制度。在进货时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和质量信誉,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购销合同等,作为采购进货凭据。建立完整购进记录并进行归档保存。

  从甘肃众邦利康商贸公司,甘肃乾志商贸公司,兰州明天医疗器械公司采购高值耗材人工关节、骨科材料、人工晶体等xxx万元,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无不合格材料购进使用。7月份以来,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召开了药事管理会议,对医院使用的部分药品、高值耗材的价格进行下调,下调幅度xxxx%。

  六、存在的问题

  1、部分配送公司网上能点配品种少,相应配送率低。

  2、网下采购的药物比例超出规定。

  3、有些招标品种如山东鲁抗碳酸氢钠注射液,江苏万邦精蛋白锌胰岛素注射液,厂价均高于招标价;杞菊地黄丸200粒/瓶,兰州佛慈标价10.8,供价11;呋塞米片标价1.6/瓶,供价3.6;呋塞米针标价0.08/支,供价0.45;甲巯咪唑片5mgx100标价1.6/瓶,实际无货;金锁固精丸200粒,标价5.4/瓶,省发改价6.09,实际供价6.4;联苯双脂滴丸1.5mgx250,浙江万邦,原价1.95,现价3.8。

  集中采购自查报告3

  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于日前印发。

  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保采购平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等给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药品集中采购要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特点。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医疗机构按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

  二、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

  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药品和第一类精神xx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对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采取直接挂网采购的办法,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三、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

  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进一步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作。

  四、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五、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与中标(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批发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

  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药品企业未按合生产供应药品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确定)。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依法追究责任。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六、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对于部分常用药、廉价药,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七、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投标、供应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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