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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书

时间:2020-10-05 15:15:37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热门】双方协议书三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协议书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书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协议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双方协议书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热门】双方协议书三篇

双方协议书 篇1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范本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协议书 篇2

  甲方:岳池县石垭镇xxx村委会

  乙方:岳池县石垭镇xxx村x组sf村民xxx

  为了搞好安佛蜜柚的产业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在乙方集体土地上种植安佛蜜,在石垭镇党委政府、村委会的组织下,甲乙双方协商如下:

  一、租地年限:从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止,共30年。

  二、租地金额:230元/亩/年,不递增。

  三、付款方式:每年12月30日,在村委会领款。

  四、租地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业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权。违者交纳违约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五、亩数。金额元。

  六、此协议书伍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1份,石垭镇政府1份,农业局1份,市农业局1份。

  甲方:岳池县石垭镇xxx村

  乙方:岳池县石垭镇xxx村x组村民xxx

  证人:xxx

双方协议书 篇3

  甲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乙方:

  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及甲方客户进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司法鉴定等相关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或进行司法鉴定,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作期限和方式

  一、合作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如未续签,本协议自行终止。

  二、合作方式:甲方就其业务需要向乙方进行司法鉴定咨询,或委托乙方对其客户或其客户的侵害对象进行司法鉴定,或委托乙方参与诉讼,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就甲方的委托咨询、鉴定事项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报告并根据甲方的需求参与处理诉讼事务。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乙方进行技术咨询与鉴定的内容、方式:

  咨询与鉴定内容:A、司法鉴定咨询: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刑事伤害、意外事故、医疗费合理性的审核、医疗时限、续医费、劳动

  能力、伤残鉴定、死因分析、毒物鉴定(如酒精)、医疗纠纷、亲子鉴定、个人识别、微量物证(如交通肇事车辆的遗留物等);B、处理以上有关案件及内容的鉴定事务;C、作为鉴定顾问协助甲方及其客户出庭、并进行质证及诉讼,包括诉讼前的准备、诉讼过程中的出庭质证等。

  二、咨询与鉴定报告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报告。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咨询与鉴定,并向乙方出具《技术咨询/司法鉴定委托书》,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就甲方委托的该案件中有关所有司法鉴定的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并就鉴定结果出具书面的鉴定报告。乙方出具的咨询、鉴定报告应具有法律效力。

  三、乙方应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本协议项目的技术咨询与司法鉴定工作:

  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资料,乙方一般在 日内完成技术咨询与司法鉴定工作(复杂案件的完成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出具咨询报告书或司法鉴定书。

  2、乙方有义务就其向甲方提供的咨询、鉴定结果,积极协助甲方开展诉讼工作。

  3、乙方应选派有较好资质的人员为甲方提供咨询、鉴定、诉讼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据真实、准确、采信度高、说服力强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咨询与鉴定报告。

  4、对于疑难案件,乙方应选派其权威人员主持处理甲方委托的相关事务,全力帮助甲方处理好疑难问题。

  5、乙方应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全面配合甲方工作,在公正鉴定的基础上,充分保障甲方利益不受侵害,并帮助甲方合理减少损失。司法双方协议书范本

  四、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与司法鉴定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鉴定咨询与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及其他条件:

  注:技术资料为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单位的公章,如果为个人则在复印件上签字予以确认。

  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如通过乙方的鉴定结果 及书面报告使甲方降低了伤残赔付或相关赔付费用的(以原有的鉴定结论作为参照),甲方将按双方约定的咨询佣金报酬支付给乙方。

  六、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与司法鉴定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

  1、技术咨询报酬数额:

  (1)对于单纯司法鉴定咨询案件(不包括医疗纠纷,主要针对有质疑案件),乙方在完成咨询报告后收取人民币 元/件(负责该案件所有司法鉴定有关的技术咨询)咨询费用。

  (2)对于需要乙方作为鉴定顾问协助甲方及其客户诉讼的,乙方负责该案件从起诉到审判结束过程中所有司法鉴定有关的技术咨询,收取人民币 元/件咨询费用,甲方承担乙方出庭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在甲方客户按照乙方鉴定结论实际接受甲方赔付后,甲方另外按乙方为甲方降低的经济损失或赔偿部分(以法院生效判决作参照)的1%支付咨询佣金报酬,但需从中扣除咨询费用数额。

  (3)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如乙方通过鉴定使甲方降低了残疾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误工费的(以原有的鉴定结论作参照),在甲方客户按照乙方鉴定结论实际接受甲方赔付后,甲方将按乙方为甲方降低的经济损失或赔偿部分的 10%支付减赔佣金报酬,鉴定费用另计。

  2、技术咨询与鉴定报酬由甲方按咨询及委托鉴定案件的件数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案一结。

  3、具体支付方式:以 方式支付。

  七、支付时间如下:

  (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委托,甲方应在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项完成咨询、鉴定报告工作后,在案件结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咨询、鉴定费用,咨询佣金报酬(咨询费用从中扣除)。

  (2)特别约定:本协议中所指的乙方为甲方降低的经济损失或赔偿部分包括残疾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误工费等与鉴定结义直接相关的赔付费用。

  八、双方应对有关案件及咨询、鉴定协议中的内容予以保密。

  第三条 违约及赔偿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应当按每逾期付款一日支付应付而未付技术咨询报酬金额1%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应当每逾期出具一日支付技术咨询报酬金额1%的违约金。

  三、乙方承诺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合法鉴定资格,如因不具备合法鉴定资格,导致在与甲方的合作中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其他事宜

  一、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发生不可抗力。

  2、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技术咨询报酬。

  3、乙方司法鉴定资质或人员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甲方委托的司法鉴定事项相对应的处臵能力的。

  4、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不能保障甲方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不能帮助甲方减少经济损失的。

  二、甲方保留就个案另行委托乙方之外的咨询或鉴定机构另行咨询、鉴定、参与诉讼的权利,如经证实乙方提供的咨询、鉴定、诉讼服务的过程或结果有失公允、不利于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不支付咨询、鉴定费用以外的佣金报酬,直至随时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三、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在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双方约定本协议其他相关事项为: 。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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