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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协议书

时间:2022-01-01 18:05:14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实用】房屋协议书汇编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那么协议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协议书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实用】房屋协议书汇编5篇

房屋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招标,对位于建筑物拆除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标的

  甲方将位于 路的 建筑物,发包给乙方实施建(构)筑物拆除、清运垃圾、平整场地等。

  二、承包方式及单价

  乙方采取全包干方式,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 拆除砖混房屋单价 ;拆除砖木房屋单价 ;拆除围墙单价 。拆除单价含垃圾清运、场地平整等所有费用。

  三、拆除工程量结算

  1、拆除砖混房屋 平方米;

  2、拆除砖木房屋 平方米;

  3、拆除围墙 立方米;

  四、拆除费用结算

  1、砖混房屋拆除费: ;

  2、砖木房屋拆除费: ;

  3、拆除围墙费:

  拆除费用共计: (大写)。

  五、验收

  拆除完毕,要求现场垃圾清运干净,场地整洁,无任何遗留物。

  六:付款方式

  乙方拆除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七:安全责任

  乙方自行负责拆除安全工作,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照招标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拆除工作,每延长一日,扣除履约保证金 元,或直接从应支付价款总扣除;如乙方拆除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并扣除10%―30%的应支付价款。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协议书 篇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身份证: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所购买商品房基本情况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为 园 号 楼 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为实测面积。该商品房为现房。甲方依法获得并合法拥有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权属证号为: 。

  第二条 价格与费用

  1、该商品房售价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为 拾__万__千__佰__拾__角__分。

  2、甲方同意将该商品房原入住费用全部无偿转给乙方。

  3、在甲、乙双方交房前所发生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承担交房后所发生上述费用。

  第三条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按期付款:

  1、首付款

  以该商品房售价总额 %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 元(¥ )于20xx年 月 日(双方立契过户日)由乙方交付给甲方。

  2、余款

  以该商品房售价总额 %作为余款,即人民币 元(¥ )于__年__月 日前由乙方通过银行按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如因银行放贷拖延,而非甲乙双方原因所造成则不追究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4、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前,甲方应已收到第二条中所述全部售房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垵已交付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逾期在15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期届满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款万分之五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5日后,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第5。3条款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逾期在15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5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第5。3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按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3、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行为,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为售价5%,还应就该违约 行为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进行赔偿。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双方各自违约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交付期限

  甲方须在本合同第三条履行完毕后 日内,通知乙方收楼,以便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不可抗力,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六条 装饰、设备标准

  甲方交付商品房装修、设备标准以现房实际情况为准(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七条 入住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须将物业相关费用全部结清,同时双方办理立契过户、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合同解除

  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之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该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1、市房地局或贷款银行未能批准双方根据本合同之条款上述出售单位;

  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

  3、在上述第8。1 8。2条款规定情况下,本合同应解除。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而未付欠款(除房款以外)和违约金后,在不支付任何利息或补偿情况下(如有)退还乙方已付房款。

  4、如乙方应付而未付欠款和违约金(如有)已超过乙方已付房款总额,则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乱等其他不能预见、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履行或者需延期履行理由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机构出具交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部分或全部免除向另一方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关于物业管理约定

  乙方领取该商品房钥匙后,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并如期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签订、效力、 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项下争议之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调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协商要求书面通知后立即进行。无论任何原因若争议在发出书面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根据其有效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皆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包括各方法律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附则

  1、若本合同内有任何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市有关规定条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协议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2、本合同中条款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加入,其不构成本协议一个组成部分,且其不应对本协议中任何条款解释产生任何影响。

  3、本合同将成为转让出售商品房充分合同,并取代之前双方达成任何承诺、陈述和协议。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调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被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5、本合同原件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顺义县房 屋土地管理局备案一份。

  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经营部在本次房屋交易过程中起到监督协调作用,直至乙方办理入住为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理方(盖章):

  资质证号:

  经纪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协议书 篇3

  拆迁人(甲方):

  被拆迁人(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实行货币补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依据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____________房__________拆许字( )第__________号,甲方因_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__________居住的房屋。

  二、被拆除房屋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非成套/(成套)正式住宅房屋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非正式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_㎡。

  乙方现有在册人口____________人,实际居住人口_____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___。

  三、补偿金额

  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款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

  1.所有权补偿

  经评估机构评估,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为___________元/㎡,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甲方应当给予所有权补偿款___________元。乙方附属物作价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元。

  2.使用权补偿

  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拆迁补偿价格为____________元/㎡,应补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甲方应支付乙方房屋拆迁补偿款__________元。

  四、补助费

  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

  1.搬家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2.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____元;

  3.其他补助费:________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期限

  1.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给乙方。

  2.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搬迁后_________日内,将被拆除房屋使用权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费以及其他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给乙方。

  甲方延期支付上述补偿款、补助费的,应对滞交的部分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

  六、乙方搬迁期限

  乙方应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住房交甲方拆除。

  乙方未按上款规定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__________元。

  七、注销登记

  乙方应将原住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交甲方,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协议书 篇4

  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房屋协议书 篇5

  拆迁人(责任单位)_________

  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将在范围进行房屋拆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目标,提高拆迁管理水平,特制定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环境卫生、防尘措施责任条款。

  一、实施拆房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拆迁人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后,做好影响拆房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如水、电、煤气等)的切除、移位工作(拆房防尘洒水设备除外)。房屋拆除施工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时,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拆迁人应做好拆房工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清除拆房工地的垃圾。在房屋拆除施工时,应先围后拆或边拆边围,砌筑好围墙,因施工需要难以砌筑固定围墙的,应设置遮挡围护。

  四、拆房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划定危险区域,设置夜间作业警示灯光,有危及和影响临近居民和行人安全的,应设置坚固的防护网和安全保护装置。

  五、拆房工地应设安全卫生监督员,施工人员进入拆房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劳动防护鞋,正确使用安全装备。

  六、拆房施工应根据房屋结构,采取从上往下分层拆除,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框架结构的房屋确需连体倾覆拆除的,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行通道必须达到被拆除建筑物高度的1、5倍以上。

  七、拆房施工不得擅自占道、占用绿地,阻碍交通,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理。

  八、拆除二层以上的房屋,按房屋的层高进行防尘围护,防止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应及时洒水降尘,建筑垃圾和房屋旧料、废弃物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倾倒,拆除物不得随意从高处往下抛,以保护环境卫生和空气的清洁度。

  九、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雷暴雨、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拆房作业。

  十、拆房工地如发生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险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拆房施工,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向市、区拆迁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劳动安全等部门报告。

  十一、对拆迁人未能达到本责任书要求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拆迁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和采取行政及经济处罚。

  责任单位(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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