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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时间:2021-05-31 08:32:24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热门】合伙协议书四篇

  在生活中,协议书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书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协议书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门】合伙协议书四篇

合伙协议书 篇1

  甲方: 电话:

  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电话:

  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双盈之目的,就数码类产品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地点:乙方借用甲方座落在宁德市************同方电脑专卖店入口处一部分用于数码类产品销售,借用期半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2日。

  3、合作费用:合作期间,乙方支付给甲方场地使用费每月人民币捌佰元整。乙方每月一次性支付使用费。

  4、合作要求: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合作地点只能作为数码类产品销售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租赁期间不能破坏甲方专卖店整体形象。

  5、付款办法:合作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应当在当天内向中甲方交付保证金捌佰元(双方合作期满后,场地及设施能完好交还甲方,甲方应如数退还保证金);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场地的原则,场地租 1

  金每月一日交一次,首次随同保证金交清,交纳。

  6、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条款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一方承担。

  (2)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把场地转租他人或与人对换,如有违反,甲方除有权收回场地外,乙方应按年租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逾期每一天按月租金和其它费用的2%向甲方交纳滞纳金,以此类推。逾期半个月未交纳租金的除按上述实行外,甲方有权收回。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合伙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一) 为了发展文化艺术创意产业,本着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实施会所场地与张迪超联手合作经营的创新模式。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1.甲方为此次展览提供场地,乙方负责此次展览活动的经费。展览期间画作销售所得净营业额,甲方可得到10%作为回报。

  2.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会所的会员卡,乙方可得到成交额的10%作为回报。

  3.甲方同意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荣誉与乙方共享,以支持乙方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甲方以合作人的身份与乙方

  在 市 区 面积为 平方米合作场地。共同享受经营成果,自主承担风险。

  (二)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并负责收款、税费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2.展览期间甲方负责场地卫生管理,保持场地整洁。

  3.甲方确保场地内经营秩序正常,确保乙方画作的安全。

  4.画展期间画作由乙方负责保管、看护,甲方提供监控设施;如出现画作丢失、损坏,甲方需配合乙方追究肇事者责任,并由肇事者进行赔偿。

  5.甲方享受净营业额的 分成。乙方运输画作、布展、发布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负责承担开展前和闭展后的作品接收、退还、保管工作。画作保证有列表清单并辅以照片,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留壹份。

  2.乙方负责画作的维护、日常看管,经营销售。

  3.乙方应协助甲方管理场地,并负责帐目的清算、核对,乙方工作人员工资由乙方支付。

  (四) 甲乙双方的共同权利和义务

  1.营业额每天结算一次,甲方在三天内应及时汇款到乙方指定帐户。如无故拖欠,每日按百分之五收滞纳金,并且乙方可终止合同。

  2.顾客通过甲方在乙方购买的书画作品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任何牵连。如出现乙方欺诈顾客行为,甲方可终止合同。

  3.因特殊情况等其它原因,原合作场地址需迁移,应取得双方同意方可搬迁。

  4.如遇乙方的顾客损坏甲方餐具的行为,则由乙方承担照价赔偿责任。

  5.乙方在合作场地的营运过程中,不得展览经营反党、反动、反国家的艺术作品,如违反此条,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负责画展布展所需的所有工程与花费,如需对甲方的布局进行调整,须提前争取会馆相关负责人的同意方可实施。

  7.除上述应该终止合同的条件外,甲乙双方均不可擅自终止合作协议。

  (五) 合同有效期为:

  1.公元 年 月 日起至公元 年 月 日止,双方同意续约的,在合同期届满后办理相关续约手。

  2.本合同的附件及任何将来双方当事人签署的附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内容不得任意更改,除非应合同一方的要求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和签章后,方可被各方所遵守。

  4.本合同构成双方完整的合同,并取代了双方之前就此所作的所有谈判协议和承诺。

  5.各方在履行每一项保证和责任时,应与本合同中的规定和条件相一致。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和银行帐户。

  6.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以上协议,并积极配合双方的工作。

  7.本合同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8.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双方签字生效并产生均等法律效力。

  附则:画作清单

  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地址:

  签署时间:

  乙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地址:

  签署时间:

合伙协议书 篇3

  合伙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合伙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合伙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兹有三人, 为经营 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以及工商登记

  1、合伙期期限:合伙关系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 年 月 日终止。

  2、工商登记:

  第四条出资

  1、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

  2、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加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 日内,按原始所占股权的比例追加出资数额。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4、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5、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6、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7、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购买的权利。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1)以个人占有合伙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3)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账,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4)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账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2、债务承担:

  3、(1)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 为据,按比例承担。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不分担清偿义务(或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5)为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6)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进行清算。

  4、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最新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合同范本最新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合同范本。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 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采取 劳动报酬的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主管财务的合伙人应在每月 日至 日将上个月的账簿交与其余合伙人共同查阅。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自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同行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一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柒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 最新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合同范本来自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 月 日开始,至同年 年 日止。最新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合同范本文章最新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合同范本出自

合伙协议书 篇4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 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 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 元整。

  第五条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 %由合伙人均摊, %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 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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