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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0-06-29 12:01:1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2020员工聘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员工聘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0员工聘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员工聘用管理制度1

  1.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招聘作业流程,保障人力资源素质的持续提升,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岗位员工的招聘。(生产一线普工、搬运工相关程序可适度简化)

  3.公司对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严格坚持: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4.公司聘用的员工,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试用期满经试用评估转为正式员工者,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5.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其前单位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业务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定岗定薪予以聘任。

  6.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6.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6.2.副总经理、经助理、总会计师、总监等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6.3.部门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6.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聘任。

  6.5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7.员工招聘的申请与审批:

  7.1.用人部门如有新的人员需求,首先应考虑在本部门、本公司范围内进行内部人员调整;如有合适人选,应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任职调动审批》手续。

  7.2.企业内部无法调整的,或经调整后仍有新的岗位空缺需增补人员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增人申请,提前10天填写《人力资源需求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需求申请审批表》须经用人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核对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报送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公司所有用人申请最终须经总经理审批。相关申请经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招聘。

  7.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私自招聘员工,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用人申请及员工聘用手续者,人力资源部门不予计发被聘用人薪资,另对被聘用人作出辞退之处理,同时追究聘用部门(个人)管理责任。

  8.员工招聘的组织:

  8.1招聘对象与招聘方式:

  8.1.1凡年满16周岁的男女公民,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或工作能力,身心健康,刻苦勤奋,无不良嗜好者皆可受聘为本公司员工。

  8.1.2下列情形人员禁止聘用:有过不良行为记录者;举止粗野;健康不良;过分自负;个人私欲过度膨胀(如不问工作职位与性质,只问待遇等);对社会与人际关系看法过分偏激;对以前任职单位严重不满;对关键问题避而不答或答非所问;断然拒绝提供以前任职单位联系电话而无合理解释(依需);明显缺乏社会公德心、职业道德或心胸狭窄者;虚构工作阅历者等。

  8.1.3关于“亲属回避”之特别要求:凡公司现有员工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如长、晚辈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夫妻关系,对象关系等人员不得在公司范围内同时就职,故公司员工不得中介自已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来公司应聘就职。(一线普工及搬运工可适度放宽,须经人力资源部获知,但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岗位体系(上下级关系)内同时就职。)

  8.1.4关于“内部员工中介”之特别要求:员工如若中介其他人员来公司应聘(严禁中介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介人须提前向人力资源部说明,按人力资源部规定的正常面试程序进行应聘,违规操作者除视为无效外,同时追究中介人之责任;同时被介绍人必须注明“介绍人”及“与介绍人关系”相关内容,隐瞒不报者,对被录用员工作辞退处理,同时追究中介人之责任。

  8.2招聘渠道与招聘方式:人力资源部视用人部门所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情况,本着“节约费用”原则,可因地制宜地选择报纸、网络、人才市场等公开招聘方式;可选择委托外部人才中介之招聘方式;可在公司内部开展员工竞聘或发动员工中介之招聘方式;但上述所有招聘方式所获取的人才资源均需注明人才资料来源。

  8.3报名与面试:

  8.3.1应聘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件、近期免冠照片及其他必要的证件等到人力资源部指定地点报名。

  8.3.2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提交的用人要求及公司岗位任职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面试与筛选,初选合格后推荐至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试,相关面试结果须在面试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在初选过程中均须填写“面试评语”并签属意见。对于经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双向认可的人选可直接进入下一轮复(测)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人选原则上以人力资源部最终意见为准,决定进入复(测)试与否;如双方存在重大异议者,可至公司总经理处裁决,决定进入复(测)试与否。

  8.3.3招聘员工均需进行复(测)试,不可单凭初选即进行定论录用。复(测)试可分面试或笔试,员工招聘至少应经人力资源部初试、用人部门初试、综合复(测)试三步骤进行。复(测)试由公司招聘小组进行,小组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复试结束,由招聘小组成员签名填写复(测)试评语及录用意向。

  8.3.4凡进入录用意向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并依需进行必要阅历的调查,和用人部门本着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聘用人员,并经用人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属聘用意见,呈报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公司所有聘用人员手续最终须经总经理审批。用人部门擅自决定录用与否视为无效,如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双方存在重大异议,可至公司总经理处裁决,决定录用与否。

  8.3.5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通知(书面或电话)安排被录用人报到事项,被聘用人接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录用。各用人部门擅自通知报到视为无效。

  9.录用员工的报到与试用:

  9.1被录用的各类员工必须先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相应入职手续,然后本人持人力资源部向用人部门开具的《员工到岗通知书》,凭此单用人部门及关联部门方可为其安排工作等事宜。如不按规定程序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者,未办理手续期间内对应聘者不予计薪,并对被录用人作辞退之处理;同时对用人部门经理/中心总监按“违纪招聘”处理。

  9.2被录用员工的试用事宜,详细参见公司《员工试用与转正管理制度》。

  10.细则:

  10.1违反以上制度规定程序及内容者,人力资源部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并依性质严重程度在公司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10.2本制度的解释、修订与管理执行归属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

  员工聘用管理制度2

  1.目的:

  1.1为使公司招聘、录用的实施和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2提高招聘效率,以期适应公司整体发展的需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总部员工招聘和录用管理,下属各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3.招聘原则

  3.1机会均等的原则:在公司出现职位需求时,公司员工享有和外部应聘者一样的应聘机会;

  3.2全面考察和重点考察相结合的原则:招聘需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用人部门从知识、能力、技能、经验、品德、健康状况、心态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同时重点考察其岗位胜任力特征;

  3.3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3.4适用原则:相对最合适的人选即使最好的人选。

  4.责任部门

  4.1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4.1.1招聘培训经理职责:

  (1)根据人力资源需求,制定年度、月度招聘计划;

  (2)指导用人部门撰写拟招聘职位的职位描述和任职资格;

  (3)开发、维护招聘渠道;

  (4)组织招聘实施工作;

  (5)负责开发和运用相匹配人才评测工具和技术方法。

  4.1.2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责:

  (1)确定人力资源需求,审核年度招聘计划,审批月度招聘计划;

  (2)监控招聘实施过程及结果;

  (3)签署招聘录用、职务定位、薪资等的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4)负责部门副总经理级(含)以上岗位的招聘工作。

  4.2用人部门职责如下:

  4.2.1用人部门负责人职责:

  (1)根据业务计划提出招聘需求;

  (2)提供招聘职位的职位描述和任职资格;

  (3)提供招聘职位的面试题目及标准(参考)答案;

  (3)参与对应聘者的测评过程,对其专业能力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判断。

  4.3有关公司领导职责:

  (1)核准所属部门的'招聘需求;

  (2)核准所属部门的职位描述和任职资格;

  (3)复试所属部门职能经理级以上等关键岗位应聘人员;

  (4)签署所属部门招聘录用意见。

  5.招聘需求的确定

  5.1公司各部门在如下情况可以提出用人需求:

  5.1.1编制内人员需求:

  (1)按经公司批准的部门编制需要招聘。

  (2)因员工调动、退休、离职等原因产生编制空缺补充。

  5.1.2编制外人员需求(增加编制):

  (1)因业务发展壮大或部门职能加强,需新增人员规模及编制。

  (2)因部门业务调整,工作变化而急需引进的特殊技能人员。

  5.1.3储备人才需求:

  为了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而需储备一定数量的各类专门人才,如大学毕业生、专门技术人才等。

  5.2上述5.1.2—3项编制外需求及人才储备需求,须由用人部门填写《新增人力资源申请表》(见表1),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有关领导逐级审批后执行。在提出新增人力资源需求的同时,应提交职位描述和任职资格,以及笔试题和参考答案。

  5.3上述5.1.1中第(2)项需求,建议用人部门填写《新增人力资源申请表》,对需求进行再评审,并重新审定职位描述和任职资格。

  6.招聘计划

  6.1年度招聘计划

  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年度编制空缺和储备人员需求制定年度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6.1.1拟招聘岗位名称、所属部门、关键职责、任职资格(年龄、性别、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个性品质等)、拟招聘人数;

  6.1.2招聘渠道和方式。

  6.1.3计划招聘到位时间(分解到月)。

  6.1.4招聘预算,包括招聘广告费、交通费、场地费、住宿费、招待费、出差津贴及其它费用;

  6.1.5年度招聘计划由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审核后,报COO批准,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6.2月度招聘计划

  根据年度招聘计划月分解招聘人数,结合补缺和新增编制,制定月度招聘计划,经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员工聘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第五条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岗位聘用原则

  第六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章管理人员任免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由各部门部长、经理、主任和部门副部长、副经理、副主任组成。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2、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3、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晋升和降职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备选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六条对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对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职位升迁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经总经理审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高级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保持不变。

  第七章岗位调换

  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调动申请书,经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调动,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有岗位变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试用员工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别为1年、2年、3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员工提出,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员工在试用、正式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聘

  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制度;

  4、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公司因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调整、变化;

  6、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十五天;

  8、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10、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合适岗位工作要求且不触犯国家有关法规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提出。

  第三十二条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员工解聘后,公司将不再负担员工的任何非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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