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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岗位职责

时间:2023-11-15 07:30:24 岗位职责 我要投稿

(优选)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岗位职责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岗位职责可以明确每个人工作职责是什么内容,该承担什么样的工作、担当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更好的去做、什么是不该做的等等。什么样的岗位职责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金管理岗位职责,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选)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5篇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

  1、负责公司全盘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公司中长期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年度综合财务计划和控制标准;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年度预算,资金运作等进行总体把控;

  3、及时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并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策划,合理有效控制税务成本,防范税务风险;

  4、按时向总经理提供财务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经营性财务分析;

  5、定期向各事业部负责人提供销售财务报表及营销费用、成本管控、投放优化建议及专项方案;

  6、保持与各个子公司以及集团各部门的.沟通,以配合业务和管理的需求。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2

  1.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公司年度、月度资金支出计划;

  2.负责公司资金预算计划管理及资金使用分析;

  3.负责公司资金支出工作,登录资金支出台账,编制公司年度/月度资金支出汇总;

  4.负责编制、分析公司资金来源表;

  5.定期检查分公司资金执行情况;

  6.管理银行帐户、电子银行与资金调拔,确保资金安全;

  7.分析现金流状况,揭示公司现金流动、营运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8.协助上级做好银行信贷和融资工作;

  9.做好保密工作;

  10.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3

  职责描述

  1、对外报价或其他销售单位报价支持;

  2、编制分包工程的招标清单及招标标底或控制价;

  3、负责招标商务标的清标以及参与商务评标;

  4、项目竣工后负责对接对投资方或业主方的.成本人员进行项目的结算,完成分包或采购合同的结算审核并负责与审计的沟通。

  任职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造价等相关专业;

  2、3—5年成本或造价管理工作经验;

  3、5年以上成本或造价经历,有3年以上安装造价工作经验;

  4、对清单规范及定额体系有一定理解;

  5、熟练使用预算软件;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5

  1、负责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补充和实施;

  2、负责主持财务部的全面工作,贯彻落实财务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制定各项工作的标准,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员工的'工作,做出考核评价;

  3、做好财务部各项行政事务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团队精神;

  4、组织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5、负责审核对外各类报表,参与税务筹划工作,对公司税务筹划提供可行性建议,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6、负责对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涉及财务方面的的审查;

  7、负责编制财务部门每月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的实施;编制工作总结;

  8、负责密切与销售、采购、仓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9、负责公司各种费用报销、应收应付账款的审核及管理工作;

  10、负责组织考核、分析公司经营方案,提出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6

  1.负责资金日常统计及管理,编制公司年度、月度资金支出汇总;分析现金流状况,揭示现金流动、营运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2.审核子公司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3.子公司资金支付终极审核;

  4.严格执行集团子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及费用报销等要求,控制费用开支;

  5.协调子公司与集团资金中心的.资金管理关系;

  6.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7

  1、制定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批制度。

  2、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月度资金预算,并监督资金预算的具体执行。

  3、编制集团公司月度流动资金计划,分析月度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建议。

  4、负责资金的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办理企业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业务活动。

  6、对集团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按期提出改进建议。

  7、协调与开户行的关系,确保合理、安全地调度和使用资金。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8

  1、负责与各金融机构、银行、政府及相关机构联络、接洽;

  2、负责与外部机构建立广泛的信息来源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3、负责公司融资信息的`收集、整理,融资渠道的建立;

  4、负责各种融资方式的分析、探讨、操作、实施;

  5、负责配合公司战略部署安排相关投融资事务;

  6、负责参与融资商务谈判,撰写相关报告和文件;

  7、负责协助资金主管办理其他临时性工作、协调工作;

  8、负责处理公司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各种外部事宜;

  9、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内部融资安排。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9

  1、负责编制公司的资金使用计划,对公司全年资金使用进行统筹规划,促进公司资金平衡。

  2、分析和测算各项财务指标,撰写公司每月资金管理专项分析报告,提出并实施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改进建议;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3、对所负责融资项目进行跟进,收集相关资料,协助公司合规评审部完成对融资项目的评审。

  4、负责融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和操作,负责完成融资目标,保障资金正常流转。

  5、负责公司的融资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监督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0

  1、全面筹划公司上市筹备事宜,做好铺垫与筹划,负责企业上市前期财务工作,推动公司上市。

  2、完善公司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内控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

  3、组织制定公司年度各项预算、预申报工作,对预算预申报数据进行跟踪分析。

  4、围绕公司业绩经营目标,有效制订费用的管控目标并实施监督管理。

  5、参与公司经营及投资决策分析,合理调度资金,降低财务成本,监控资金使用,防范财务风险。

  6、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监督资产购置和使用,有效控制费用开支。

  7、制订公司纳税统筹计划,组织公司税务管理,保证及时纳税,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8、建立公司的`纳税会计核算体系,组织公司会计核算,保证核算工作规范、有序。

  9、完善库存管理制度,组织盘点并对公司库存盘盈、盘亏业务的账务进行有效管理

  10、建立健全该公司财务系统的组织结构,设置岗位及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考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降低经营管理成本。

  11、规范各类财务档案的管理。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1

  职责描述:

  1、负责协调拟定融资项目预算;融资渠道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2、负责集团资金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制度;

  3、负责集团资金预算全面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控制,统筹资金上划、下拨工作并负责资金核算工作;

  4、负责资金报表编制,erp资金模块与银行的自动化对接,实施自动化业务处理;

  5、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资金管理数据;

  6、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任职要求

  1、2年以上资金管理经验;

  2、年龄35岁以下;

  3、初级会计师以上职称;

  4、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执行力强,目标性强;

  5、本科以上学历,最好是会计,财务,金融相关专业;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2

  工作职责:

  能独立负责融资工作及协助融资中心总经理开展资金管理工作。

  任职资格: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财务类相关专业;

  2、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大中型房地产企业同岗经验;

  3、熟悉房产行业融资模式及资金管理,思维敏捷,能创造性开展工作;

  4、良好的沟通、协调、掌控能力,具备优秀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3

  工作职责:

  (1)在财务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公司的各项财务规定进行工作,协助财务经理抓好公司财务工作。

  (2)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提出制定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3)严格审核费用报销原始单据、发票等凭证,按照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4)全面负责、指导、检查核算会计的各项工作。

  (5)组织编制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费用等有关的财务指标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6)负责编制公司对内、对外报送的各项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报表,按要求及时向国税、会计师事务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报送。

  (7)每月按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工作,用好税收政策,规避企业涉税风险,依法纳税;负责与税务部门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及时传达税务部门的意见和下发的文件,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助税务部门对公司的税务检查。

  (8)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每月编制简要财务报告,每季编制详细财务分析,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

  (9)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准确进行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及时进行增加和减少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定期督促并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帐目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根据批准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10)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并负责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汇总公司的.财务预算,按时为公司决策层提供预算报告。

  (11)负责审核有关贸易收入及成本核算工作,保证核算正确。

  (12)负责发票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审核有关贸易业务所开具的结算资料,并在审核无误的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13)负责公司往来账目的核对和清理,定期与业务部进行往来账核对,对往来款项进行账龄分析,协助业务部及时进行应收款的催收工作,规避应收款风险。

  (14)负责对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每年做好账册打印、装订成册、做好编号;每年收集各贸易业务、财务管理制度类等相关档案归档。定期分类整理会计资料档案、汇编、装订等,年度按合同检索统一归档。对非本部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借阅登记。

  (15)负责协调企业各项被审计的工作。

  (16)做好绩效考核的核算工作,每月及时反映业务考核利润情况。

  (17)积极协调公司与银行、税务、外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协助财务总监维护好与职能、监管部门的关系。

  (1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4

  1.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钻研业务,严格管理,团结协作;

  2.负责财务部资金运作方面的管理与操作;

  3.负责全企业的现金和转账票据的收付工作,当天收入的现金和转账票据要在当天下午下班前送往银行,不得积压和延迟;

  4.按规定结出每天借款发生额累计总数和当天余额,并做到日清日结;

  5.每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并做出“未到账调整表”,调整账目,与总分类账核对;

  6.管理和督导日常的外币兑换储蓄业务,包括对每个员工具体的检查、督导、培训,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部经理汇报;

  7.每天根据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编制“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日报表”,送财务部经理审阅;

  8.对办理报销的单据,除按会计审查程序重新审核外,还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才予付款,凡不按规定程序签批的单据,一律拒绝付款;

  9.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和支票使用制度,库存现金按规定限额执行,不得挪用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10.严格执行外汇管理制度,不得违章代办兑换手续,也不得私自套换外币;

  11.与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办理有关结算事项,承担出国人员外汇领取的有关手续事项;

  12.抽查各部门出纳员的库存现金和各收款员、售货员的业务周转金,并做出检查报告呈报经理审阅;

  13.做好每天的业务预测,以准备足够的备用金,必要时向经理提供资料,申请暂借备用金;

  14.不定期检查各出纳员的尾箱库存,确保钱账相符;

  15.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带领所属员工努力做好财务工作,并加强对所属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5

  职责描述

  1、参与成本核算管理;

  2、应收应付风险管理;

  3、费用报销系统监控;

  4、资金调度与汇率结算管理;

  任职要求

  1、28岁以上,财务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两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3、工作作风细致谨慎,原则性强,风险意识强;

  4、具备英语读说基础,英语口语流利者;

  5、能适应长时间缅甸驻外,有意向在跨国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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