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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违反忠诚义务的合同法案例

时间:2020-01-19 05:22:2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高管违反忠诚义务的合同法案例

  【案例介绍】:

高管违反忠诚义务的合同法案例

  李某系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双方于2011年5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包薪制。2012年A公司发现李某在职期间私自收取费用、擅自使用印章、擅自签订合同;李某在公司外私自设立与A公司直接竞争的企业。A公司遂以李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向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专家评析】:

  一、忠诚义务的依据

  劳动者应当忠诚于用人单位是由劳动关系的属性所决定的,由于职业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给付报酬的同时劳动者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相应劳动,忠诚义务理论上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无约定,如何约定,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均是劳动合同的应有之义。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对高级管理人员还进行了特别规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权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忠诚义务的内容与范围

  劳动关系中的忠诚义务,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尽心尽力、一心一意为用人单位工作,任何有损用人单位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均属违反忠诚义务,其中包括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本案中李某私设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直接相竞争,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忠诚义务因为员工的岗位不同,其范畴和程度上亦有差异。一般而言,高管人员由于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借助管理职权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和信息渠道,对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要求比一般员工要更高。李某全权掌握A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以及相关财务,对其忠诚义务不言而喻是高于一般员工的。

  三、违反忠诚义务能否直接作为劳动合同法上的解除依据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违反忠诚义务,擅自经营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那么能否据此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必须符合法定事由,违反忠诚义务能否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存在理解分歧。因此在实践中,建议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忠诚义务条款明确为劳动合同的义务,并将违反忠诚义务转化为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以降低法律风险。

  【判决内容】

  仲裁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并已向员工告知或公示,不能作为公司的管理处罚依据。对于私自收费、擅自用章等证据亦均不予采纳。

  仲裁确认了李某私设竞争公司的事实,但以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由于李某开设竞争公司给A公司造成损失,亦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为由否定A公司的解雇行为,并最终认定A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赔偿金。

  双方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A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李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但是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第149条“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设立公司,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列的业务”,因此认定A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情形,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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